近日,我院对一起因装修引发的房屋环境污染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判令上海全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客户李嵘等人因房屋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近6万元,同时,装饰公司应修复因检测造成的房屋损坏。

2002年3月,李嵘与全筑公司签订家庭装修施工合同。同年7月装修竣工,8月李嵘等人入住该房。不久,即发现室内空气散发异味,为此2003年7月,全筑公司同意李嵘等人搬离系争房屋,并安排入住酒店式公寓。同时,委托徐汇区环境监测站对系争房屋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结论为客厅及儿童房的甲醛浓度超标。由于双方未就相关责任达成一致意见,李嵘等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一审期间,法院再次委托上海市建筑材料及构件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该房屋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结论为系争房屋甲醛含量未超标。但一审法院认为,该房屋装修完成时间与第二次检测时间间隔一年半左右,温度与通风状况等客观条件已发生变化,第二次检测结论尚不足以推翻首次检测结论的可信度,因此,支持了原告李嵘等人的诉请。全筑公司坚持以应把第二次检测结论作为定案标准为由,上诉至我院。我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证据规则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应由装修公司承担举证责任,第二次检测报告较第一次检测报告并不形成证据上的优势,因此不足以否定首次检测报告结论。我院遂对该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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